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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相关的房产转移税收征免问题政策解读

2013/5/21 17:30: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执行上述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是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销售非居住用房,则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但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是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文件明确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政策还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明确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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