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将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购置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企业在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拨付证明。相关部门通过正式下文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拨付,明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实务中,大多数企业能够提供。 第三,无论是财税[2009]87号文件还是财税[2011]70号文件,都要求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发现,很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拨付资金的文件中只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用途,并无与该专项资金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部分纳税人因此无法享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税收待遇。因此,对于长期的、固定的、大额的专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相关部门应考虑制定专项资金配套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要求。对于短期的、非固定性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果无必要制定配套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考虑在资金拨付文件中专门明确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相关科目进行核算。实务中,当企业有些成本费用既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将这些成本费用在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间进行合理分摊,缺乏明确的标准。从管理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在内控制度中要对这些问题有所关注,应积极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规范这些问题的处理,及时防范税务风险。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主动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从制度上已经进行了相关处理。有些税务机关专门就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提出了备案管理要求,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备案管理。 第五,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企业应注意跨期资金的管理,对于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应按类别和取得时间在会计上进行专项核算。使用电子记账软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对这部分资金开发风险提示功能,即当这部分资金在5年(60个月)后还有余额的,软件自动提示企业转作应税收入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这里的5年不是指5个纳税年度,而是指取得资金后的连续60个月;第二,如果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在第六年转作应税收入处理,则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