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申请代码登记的核准)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七条 (代码的分类) 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 第八条 (代码证书的颁发) 代码证书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技术监督部门对经核准赋予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书》;对经核准赋予非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 第九条 (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 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第十条 (代码证书的换领)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换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代码的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注销其代码,收回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的补发) 代码证书毁损或者灭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的有效期)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向颁发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市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代码的应用)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社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