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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

2013/5/22 16:33:0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其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代码。
     代码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确定。
     政府鼓励社会各行业积极推广应用代码。
     第十五条 (对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注销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代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收缴其代码证书,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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