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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51号公告解读:资产重组营业税获重大利好

2013/5/22 17:48:1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虽然不属于股权转让,但排除在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外,比如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必然涉及到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一并分立。一个企业将一个核算单位转让出去,也存在同样问题,例如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先后在广东、山东、安徽等地成立了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成品油管道运营管理工作,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拟将上述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规定:“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将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属于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上述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也称之为“产权整体转让”。还有公司部分产权置换的行为,以部分资产划转其他企业换取股权,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所规定:“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先后将鞍钢第一炼铁厂、鞍钢大型轧钢厂、鞍钢第一初轧厂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划转给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调整属于企业重组改制,资产重新划分,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51号公告和13号公告与之前规定相比有重大突破和利好。但如果只是实物资产的转移,则不符合不征税规定,这种转让行为理解为普通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照章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照章征收营业税。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转让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不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关联的债权、债务和转让实物资产应属于绑在一起的,并非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且劳动力的转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职工应和转让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受让单位则应和该部分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资产重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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