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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

2013/5/22 17:49: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为了掩饰假进项发票的真相,在支付资金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受票人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然后再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背书给第三方、第四方返回原企业,虚构资金结算。
    2、利用虚假背书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开票方,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财务部门编造虚假背书的复印件,凭复印件入帐,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
    3、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直接将过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修改入账,虚构企业资金流。
    4、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退回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虚构资金流,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然后将原件以“申请未用”的名义退还银行,取消此项承兑汇票业务。这样企业只需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就为虚假业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流向。
    (二)原因分析
    1、企业做帐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都是复印件,造假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期一般是6个月,在此时间之内可以任意背书转让、买卖以及贴现。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到期兑付、背书转让,还是贴现,以及在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其原件都不在企业留存,一律以复印件入账。正是因为这一点,银行承兑汇票才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用作入账凭证的首选。
    2、银行承兑汇票变现灵活,掩盖异常的资金流向。目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不法分子为了达到票货款一致,在资金运作上大做文章。他们在汇票上假借背书转让,表面上是汇给开票单位,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实际上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最终又回到付款方下属机构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
    3、税务人员对金融知识掌握较少。对于金融部门的结算方式、票据办理流程、违规处理掌握太少,不能在日常监控和税务稽查中运用自如,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4、银企利益驱动催生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少数金融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及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其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相关要素不齐全,不能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企业向银行先支付50%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而后由银行开出供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实际的流通货币,而且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倍的数额。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联手共同推进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繁荣了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地下交易市场。在地下交易市场,承兑汇票直接作为一种商品买卖,不留任何痕迹即能变现,造成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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