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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资函[2011]7号解读:关注外商投资性公司利润再投资税务处理

2013/5/22 17:49: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需要缴税。因此,对于中方投资者来说,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享受免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因此,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要由外商投资性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要关注2008年1月1日的时间点,时间点前后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外商投资性企业由未分配利润转资本,还需要考虑累计未分配利润形成的时间点,从而正确代扣代缴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对中方投资者来说,不用考虑时间点。
    关注点四:办理《税务证明》
    纳税人在进行增资活动时,还需要办理税务证明,《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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