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电力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税员致电当地国税局,该公司为了美化城市环境,对所在县城的部分供电线路进行了电缆改造,购进了一批用于工程的电缆和铺设输电管道用的玻璃钢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电缆价格为2008547 元、玻璃钢管价格为470085.47元,增值税额分别为341453元和79914.53元。企业不知该笔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又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构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再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电缆输电线路的固定资产分类代码为28,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中的专用设备。因此,该公司购进电缆,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341453元,按规定可以抵扣。根据所购入玻璃钢管的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构筑物,其进项税额79914.53元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