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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汇资函[2011]7号:关注外商投资性公司利润再投资税务处理

2013/5/26 9:40: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3月29日发布了汇资函[2011]7号文,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该文使纳税人最为关注的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必须将境内合法所得先转增为注册资本,才可将再投资于境内其他企业,这使得纳税人必须考虑该规定是否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问题。笔者就上述问题作适当地解读,以供参考。
    关注点一:合法所得再投资前须转增注册资本
    汇资函[2011]7号文第一条规定,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关注点二:转增应视为分配
    我们知道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合法所得主要系投资所得,即股息红利所得,财务报表上反映在未分配利润中。一般来说企业用合法所得进行投资,只是资产的转变,由货币资产变为投资资产,由于是货币形投资则不涉及税务事项。但汇资函[2011]7号文规定,投资前则应先增加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对于投资方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投资方来说则涉及到税务事项。
    关注点三:税务处理要区分投资者性质及未分配利润形成时间点
    第一,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投资方,要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适用,两者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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