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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初探

2013/5/27 17:37: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背景

  2000年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着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务院于2011年初决定继续对软件产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而财税[2011]100号文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超税负返还政策

  财税[2011]100号文件延续了1999年10月开始执行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确立的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产税负返还就是指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超税负返还适用于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本地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而不适用于单纯的软件销售企业

  征税范围

  财税[2011]100号文件继承了1999年10月开始执行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确立的“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原则,即对转让软件使用权的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的定义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财税[2011]100号对软件产品的定义对税法来说,是个新规定,这个定义是引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的规定,该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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