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为该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至此,业界期待已久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终于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
《通知》主要内容及与以往政策比较
《通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以上规定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高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优惠幅度,把“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修改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同时,取消了前者“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还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所适用的征收率,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是6%和4%,而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统一为3%,这同时降低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2.《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