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19条“公司记名出资证明书持有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按其所持股份额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没有在章程上签字是客观存在瑕疵,但责任在于负责具体工作的宏华公司。除非有原告出资后又明确放弃股东资格的书面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因瑕疵而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本案所涉时间长达近15年,相关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包括多个境内外公司和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将是有效解决这场旷日持久纠纷的重要环节。我相信,该案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框架内审理的同时,也将对相关法律的丰富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探索作用。 链接 1994年,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广汉石油钻采设备制造厂设立了下属多种经营性质的川油宏华实业开发公司。1997年12月,公司改制为川油广汉宏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华公司)。 1997年12月,1000名职工每人出资300元,每1元为1股。1998年11月,公司向每个职工颁发川油广汉宏华有限公司钻采厂职工股认购卡(凭证)。 2001年3月,公司将职工股认购卡换发为川油广汉宏华有限公司出资证明(兼记录卡)。出资证明记载了记录卡号、股票号、股东代表和出资人姓名以及送配股、红利和股权转让等事项。出资人在出资人一栏、公司财务在经办人一栏、股东代表在复核人一栏、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一栏分别签名,公司并在右上方特别加盖“股东留存”印章。由公司印制的“股权交割单”股权转让及注意事项以“注”字特别提示:“股权交割对象仅限于川油广汉宏华有限公司在册股东”。在1997年12月、2001年9月19日、2002年4月28日、2003年11月11日、2004年4月5日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均明确出资者即为公司股东。 2005年11月底,公司召开会议,动员职工股东同意公司提出的股权回购方案。许多人事先获悉会议内容后,以拒绝参加表示不满。参加会议的大多数人当场在公司发放的征求是否同意回购的表格上表示“强烈反对”,根本不同意卖出股权。 2006年7月28日,公司正式书面通知出资职工:“根据公司2006年1月7日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与相关股东签署有效的《股权回购协议》,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办理完毕与回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回购的股权已全部在工商部门注销。至此,原11名钻采厂职工个人股股东名下的全部股权不再存在,其背后出资人的权益转为现金。 事后,职工股东到工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股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