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暂行规定》公布以后外国企业申请在华设常驻代表机构,按《暂行规定》办理。
十二、外商申请在北京以外的城市设常驻代表机构,除银行业、航空运输业必须直接向《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其它行业,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分别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外贸局、交通局或国务院其它主管部、委、局对口的厅、局提出申请,然后由这些部门签署意见,转报《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除银行业、航空运输业外,外商申请在广东、福建两省设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在深圳、珠海、厦门等经济特区设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四、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国外开设的企业要求在国内(包括广东、福建两省及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暂行规定》及本说明办理。 十五、《暂行规定》及本说明执行中遇到需要加以解释和解决的问题,由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