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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公司政策规定

2012/9/21 13:56: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法》没有要求该投资者必须是境外投资者,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境内投资者或者其关联实体符合该要求应该也是可行的。
2) 外资 GP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 外资 GP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200 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4) 《试点办法》还规定,申请成为获准试点的外资 GP,其出资必须实行专项资金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理。虽然《试点办法》并未将本项要求列为外资 GP 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不能成为获准试点的外资 GP,就无法享受《试点办法》赋予的特殊待遇。因此,此项要求事实上成为外资 GP 设立时或者至少在申请试点前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
4设立程序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 GP 的设立应当区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不同组织形式分别适用以下申请流程:
1) 公司制
设立公司制外资 GP 应向上海市商委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上海市商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上海市金融办意见;
(2)上海市金融办自收到上海市商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3)上海市商委在接到上海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获批的外资 GP 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合伙制
设立合伙制外资 GP 应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上海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上海市金融办意见;
(2)上海市金融办自收到上海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3)上海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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