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局”) 于 2010 年 12月 24 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点办法》”),并于 2011 年 1 月 23 日正式实施。《试点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业界期待已久的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终于尘埃落定,被视为是上海市在吸引外资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基金(“PE ”)方面的注册公司有重大政策突破。
一、政府主管部门
中国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尚未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股权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此至今未能明确。《试点办法》规定外资 GP 和外资 PE 领域的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由上海市政府领导成员以及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工商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十四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形式的组织,负责有关外资 PE 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详情请参考上海注册公司(www.0040.com.cn)网。
2)业务主管部门
《试点办法》明确上海市金融办为外资 PE 和外资 GP 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具体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出具外资 PE 和外资 GP 设立的审查意见;
(2)负责受理外资 PE 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以及
(3)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资 PE 和外资 GP 的备案管理。
3)相关职能部门
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工商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分别按照其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与外资 GP 和外资 PE 设立和运作有关的外资企业注册审批、注册登记、外汇管理等相关事项。
二、如何设立外资 GP
1、 组织形式
根据《试点办法》,外资 GP 可以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采用公司制的,外资 GP 可以选择设立为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或中外合作公司;采用合伙制的,外资 GP 只能设立为外资合伙企业。
2、 经营范围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 GP 允许的经营范围包括:(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股权投资咨询;(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3、 设立条件
《试点办法》规定,设立外资 GP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外资 GP 的投资者中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试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