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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启动

2011/8/28 17:11:0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从上海市税务部门获悉,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已从本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截止。从即日起,纳税人可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邮寄、网上等途径进行申报。
  根据相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离退休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对纳税人不如实申报,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为目的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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