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 广受关注的(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昨天有了一审结果,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丰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厢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美日汽车使用“美日汽车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认定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392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15万元合理费用。 吉利公司认为,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自己也未侵犯(日本)丰田商标权且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美日商标与丰田商标并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且由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销售的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亦不构成对(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