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马斌上海报道 11月初,山西平遥。包括董事长马明哲在内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经理室成员,参加了平安2003年第一期高级管理干部培训班。同一时间,有关平安正在计划收购国内一家商业银行的传言也在业内悄悄流传,未经证实的消息称,保监会方面已经同意平安收购福建某商业银行的计划。 对于市场传言,平安方面未置可否,但同时表示被收购方肯定不是传言中的福建某银行。消息人士称,原平安保险北京代表处负责人、信用卡中心筹备处负责人李春艳正负责落实此事。 11月18日,记者致电李春艳办公室,未能联系到李本人。 内部资料显示,早在1999年,平安高层就在内部提出了“平安未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范围”,其中,除既有之保险服务和投资服务功能外,“银行服务”赫然在列。 2001年12月7日,中国保监会向中国平安保险下发《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为了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按保险集团模式进行分业改革,即:将你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投资人的身份控股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持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依法持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2003年2月,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平安分业重组工作正式完成。至此,平安数年来孜孜以求的金融控股集团,终于有了合法的名分,2002年9月,产、寿、证、投齐全惟缺银行的构架,在汇丰参股后得以初步完善。 然而,平安包括提供“银行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的梦想并未真正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两年之前的分业《通知》,在奠定平安金融控股集团身份的同时,亦为平安预留了升级的通道。《通知》称,“集团公司、平保产险、平保寿险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监管。” “受《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限制,平安集团直接收购商业银行,法律障碍比较大。”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毅律师称,“但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和平安证券则可以不受《保险法》有关对外投资的限制。” 此前的2001年5月28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本金由1.5亿增加至10亿元;而注册资金5亿元的平安信托原先持股平安证券61%,在后者增资后,持股比例下降到30%。2002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平安信托重新登记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1994年7月28日银发〔1994〕18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下称186号文)之第五条,在符合“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两条前提下,信托投资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2002年5月24日公布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而平安集团有关人士透露,由平安集团控股的平安信托,正是集团此次收购银行的主要运作方。 对于业内有关信托收购商业银行有两条可能路径——一是自有资金收购,二是通过信托计划收购的揣测。张毅称,“前一种方式需要同时满足186号文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后一种方式法律的规定则不明确。”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宪明律师称,从186号文本身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其资金来源应当仅限于自有资金。尽管186号文亦正在修改中,但已不可能突破原有自有资金投资限制。“如果突破,其他限制性规定都相当于一纸空文了。”李宪明律师认为。 业内人士称,受制于商业银行法关于单个股东持股不超过10%的限制性规定,以及自己的资金实力约束,平安信托很难取得任何一家国内商业银行的直接控制权,但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的方式,取得实际控制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