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琳 高改芳上海报道 商务部调查 百事中国与其合资厂(罐装厂)逐渐升级的矛盾,现在似乎有了一个解决的良机。 知情人士透露,日前商务部开始着手调查百事浓缩液价格问题。“最近商务部有领导明确表示,要进行全面调查,看看企业最主要的矛盾在哪里。” 据了解,由商务部外资司负责的这次“全面调查”,将包括以后浓缩液价格能不能提,(如果提的话)是否要控制在一个范围,怎样和饮料价格挂钩、广告费到底怎么返还合资企业等问题。 今年3月13日,原国家经贸委和原计委曾联合发出《关于境内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液价格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暂将百事系列饮料的推广费用、市场调节奖励基金从浓缩液价格中扣除。”另外还指出,要建立浓缩液与百事价格相联系的协调机制;市场推广费等问题,由百事与境内企业协商决定。 百事中国认为,在中国市场进行宣传活动和市场推广费用都是由百事公司支付,这些开支客观上使罐装厂得到厚利。与此对应的,浓缩液、市场费、广告、商标图案的设计生产以及专用包装物的设计专利使用费,均由百事以年度合同形式控制——但这在罐装厂看来,意味着平均各家厂生产总成本的25%、超过1/3的营运成本不受中方控制。 业内人士分析,《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使百事降低对了其罐装厂的控制能力——这显然是百事不愿意看到的。事实上百事与其合资厂争吵不休的另一个焦点,便是浓缩液的提价问题。 但当原经贸委和原计委要求广东省广州市(百事可乐中国唯一的浓缩液厂所在地)有关方面向下转发执行通知时,百事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浓缩液属于中国法律规定的市场定价,而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广州市有关部门经过查证,认为有关浓缩液确实不是《价格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意见反馈到北京后,有关部门即发文停止该通知。 商务部于是对此进行重新调查。 “问题的症结就是浓缩液,包括陈秋芳与百事的矛盾。”上海市政府有关人士说。 抵制浓缩液提价 作为百事在中国经营最好的罐装厂之一,目前上海百事公司的年利润已经超过1亿人民币,今年将持续增长。 与之相反的,是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与百事中国关系的逐渐恶化。 “以前百事几乎每年都给陈秋芳负责经营的上海百事发奖,突然之间又要解雇她,很大一个问题就是浓缩液。”有关人士表示,“陈秋芳顶住了百事的压力,没有提高浓缩液的价格,维护了中方的利益。”该人士还指出,浓缩液提价将使百事获得高额的回报,在浓缩液上百事可以得到80%以上的利润,可对直接面向终端市场的罐装厂来说,在价格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浓缩液涨价无疑是雪上加霜。“百事在中国的罐装厂不少都是亏损的,特别是那些同意浓缩液提价的厂。” 早在去年年初,百事中国向上海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之后,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开了协调会,开始听取各方的意见,其中包括百事中国、上海闵联公司、上海烟糖公司、陈秋芳分别反映的情况。 眼下,有关调解工作仍然在紧锣密鼓悄然开展。 一位政府官员表示,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基本态度是:一、维持现在的浓缩液价格不变,以后怎么办等商务部对浓缩液问题有了结论再说;二、要考虑双赢策略,必须维护上海百事的稳定发展,能够保持现在比较好的经营业绩;三、总经理的问题是企业行为,政府尊重企业的选择。 但这种态度并未得到上海有关部门的正面证实。 现在的情况是,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董事会成员美国百事可乐公司、闵联公司、上海糖烟酒公司并没有就陈秋芳的任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百事中国与陈秋芳关于解职解聘的诉讼,又掀起了一段更复杂的尘封历史。 新益康与“解聘陈秋芳”事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百事中国与陈秋芳的劳动争议诉讼的终审判决书中提到,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陈秋芳存在多起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陈“有意隐瞒已办理退休的事实以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百事的这一说法,来自于对“益康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工商调查资料。 此益康并非1984年10月成立的益康矿泉水公司(以下简称老益康),老益康于1992年6月被北方公司将其资产包括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闵联公司,随后注销。2000年8月,陈秋芳、于兴国和陈芝芳三人在青浦工商局重新注册成立了“益康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康)。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新益康的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股东共3人,分别是:陈秋芳出资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陈芝芳出资15万元,占30%;于兴国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公司监事为于兴国,公司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陈秋芳。 其中,在一个“从业人员情况”的表格里,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原有身份为“退休”。 百事认为,陈秋芳的这一行为与百事章程中不得兼职的条款有违背之处,根据上海百事章程25.3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全职管理公司业务,除经董事会批准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新益康公司章程第四条还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矿泉水设备、成品饮料、包装食品、五金交电、百货、通讯设备等。而根据《公司法》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但是,随着2002年4月21日新益康公司股东一纸股权转让书的签定,以上问题都不复存在——4月21日,上海益康矿泉水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出资人)协商作出3项决议:一、变更股东及出资比例,陈秋芳将其名下的上海益康矿泉水有限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陈宜芳;二、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由陈秋芳变更为陈宜芳;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陈秋芳变更为陈宜芳。 巧合的是,新益康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与百事聘请调查公司罗兵咸永道会计事务所进行调查,以及随后开始的诉讼,几乎在一个时间段。 在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今年10月3日就陈秋芳、陈芝芳等3人诉请上海百事可乐中方大股东——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联公司)返还2.23亿人民币的股权一案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件中,百事提出,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合资者或者合作者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换言之,“自然人”是被明确排除在外的,因此,陈秋芳、陈芝芳、于兴国三名自然人无论如何均不具备在合作或合资企业中持股之资格。 但现在,与正在重审的百事股权归属纠纷案原告主体对应的新益康股东,在某种意义上使个人获得中外合资的百事股权跳出了法律障碍。 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个非常不简单的“三角关系”。 闵联说法 在这个三角关系中,陈氏与闵联公司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0年前。 “据我们所知,在陈秋芳作为益康公司人员阶段,在1992年6月以后作为闵联公司人员阶段,在1994年以后成为外方百事公司雇员阶段,都与闵联公司没有什么矛盾或冲突。”闵联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闵联公司从1992年6月受让益康公司转让的资产和股权后,到1998年国资办批复,并没有收到过陈芝芳等人的要求归还投资的要求,其间陈秋芳在1992年9月还在上海百事公司董事会表示同意闵联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转让的上海百事股权。 “从我们现在得到的材料,陈秋芳是自1998年1月起,开始向其所在的民主党派反映。一直到2002年底,陈秋芳等都是通过其所任职的民主党派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而从没有直接面对闵联公司。直到2002年12月12日闵联公司才第一次收到陈秋芳律师的律师函。” 2000年12月12日,陈秋芳及家人的律师致函闵联公司,指责:“闵联公司未根据国资办批复归还原益康公司权益和财产。有关组织的协调,终因贵司(闵联公司)不落实批复结论而使协调工作未果。请于收函后10天内进入办理原益康公司权益及财产的归还手续之程序。否则,陈秋芳等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闵联公司认为,陈氏姐妹与闵联公司的诉争与其和外方百事公司的纠纷无关。”闵联公司律师说,“在这种私人诉争国有资产的案件中,国资办支持私人一方的情况是反常的。”该律师表示,闵联公司在10月28日已经请求法院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国资办支持陈氏一事进行调查。 上海一相关部门人士说,“国资办认为这可能是民营企业,当时是国有企业把它无偿占有了。国有资产要保值增值,但同时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交涉未果,2001年9月26日,陈秋芳、陈芝芳、于兴国一纸诉状将闵联公司送上了法庭。历经上海高院一审陈秋芳姐妹败诉,陈秋芳姐妹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案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上海高院进行重新审理。 重审于今年10月14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按有关规则,半年左右可能有审判结果。”闵联律师表示。 记者试图就新益康相关信息求证于陈秋芳时,陈仍表示拒绝接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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