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 几年前我与几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公司,我持有公司10%的股权。去年11月,我与公司的另一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受让其持有的公司10%股权。 协议生效后,我即发函告知公司,请求公司为我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就我们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公司章程也未变更,因此不能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请问:公司应该为我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吗? 读者:吴刚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首先,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特别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这样的规定,则应该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其次,股东之间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股权转让,而无需事先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该取得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这些拟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该股权转让。 因此,如果你公司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的规定,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应该是有效的。同时,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2条、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你公司应该在你们完成了股权转让事宜之后,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方式确认你拥有公司的20%股权,并对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和公司章程均是依法应该登记的事项,在这些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有义务到工商局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所以,你完全有权要求公司为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也有义务为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是公司的法定责任。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