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