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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41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2013/3/3 20:03: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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