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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税收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2013/3/3 23:22: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质商业资产,统一经营,减少私房出租,有利于社会管理,整体提升地区功能品位,从而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前来投资创业。   “新安模式”的成功运作给城市化进程中如何达到和谐拆迁、富民强市的目标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以此为范本,无锡新区出台了实施意见,在全区各街道推广股权式安置,如今无锡新区又有四个街道学习“新安模式”,成立了物业股份合作社,积极探索农民致富的新路子。   二、“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遇到的税收瓶颈   以新安富民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的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注册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和管理”,目前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利润分红到各股东。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获利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农民取得的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房屋租金营业税,税率为5%;房产税,税率为12%.经初步估算,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等相关税收和其他基金费,总税负要占到经营收入的40%—50%左右,而被拆迁的群众如果不将富余房产入股,直接换成私房出租,则只需按5%的综合税率缴纳税收。这样的税负反差十分不利于“房权换股权”的合作社的生存,一定程度上削弱富民合作社“富民”的意义,使广受百姓欢迎、政府支持、社会肯定的该类合作社有可能因税收问题而受到困扰。   综观目前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业产品,从事种植、养殖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以及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支出等方面,而针对“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的税收政策基本未涉及。虽然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比照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处理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但此规定仅限于针对 “打工楼”的出租收入,不能惠及更多的出租用途和其他领域。由于目前新安富民合作社投资建设的资产大部分是商业用房,不能直接享受这一政策,况且合作社正处于建设期,目前的租金收入尚不足以支付入股居民8%的股权分红,需依靠政府出资保底,如不能获得税收政策的扶持,将十分不利于其成长、壮大,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这一新生事物和谐富民的功效。   三、助推“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发展的税收建议   创办富民合作组织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深化农村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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