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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税收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2013/3/3 23:22: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合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这项有利于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消除城乡差别、缓解拆迁矛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探索,用优惠政策减轻“房权换股权”性质的富民合作社的的税收负担,扶持其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套用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的规定,对在安置拆迁过程中以“房权换股权”形式成立的富民合作社投资建设物业的出租收入,比照个人出租房屋收入,按照综合税率的5%征收相关税收,同时,在经营利润不足以分红、财政补贴期间免征相关基金费。   二是切实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合作社“股东”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要根据该类合作社的特点编写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宣传手册,并深入到合作社,深入到广大农民“股东”中,进行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用好政策。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实行跟踪服务。“房权换股权”的富民合作社是基层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新业态,随着业务的扩展和产业链的延长,新的税收问题还将不断出现,税务部门要实行定点联系、跟踪服务,了解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一方面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主动化解,另一方面要及时对上反映、积极争取,谋求税收政策调控作用的最大发挥。   四是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在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该类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认真把关,严格界定企业性质,督促纳税人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防止虚假合作社骗取税收优惠待遇;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发票管理,防止利用优惠政策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造成税收流失;合作社必须按时申报实际经营销售收入,并准确核对应税收入、优惠收入、免税收入,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富民合作社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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