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600×25%=2650(万元),应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2650-1060=1590(万元)。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应该将甲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690万元。如果案例中的甲公司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将其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但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要求纳税人申报调整2010年度的应税所得率,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5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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