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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解析

2013/3/4 22:45: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支出扣除。这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未曾涉及到。   四、取消了购置资产的扣除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考虑到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大部分用于了资产重置,因此允许重置资产的价值从政策性搬迁收入中扣减,并允许重置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相当于给了企业极大的税收优惠。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明确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这项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最大区别,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意味着,假如企业净值为2000万元的土地被政府收储,取得2亿元的搬迁补偿收入,如果全部都用于了购买新土地,企业要在搬迁完成年度先按照1.8亿元计算所得缴税,同时未来可以按照2亿元折旧或摊销。但是,企业已经将2亿元全部花在了重置土地,搬迁期间又没有所得,但必须拿出近5000万元的所得税款来缴税。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也是一种递延纳税,因为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至少没有让企业在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当年直接缴税,而是递延到了搬迁完成年度,但是由于重置资产,尤其是土地,一次性支出,而其摊销年限很长,比较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来说,税收优惠明显减小,对企业的要求更高。   五、调整了搬迁年度的确认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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