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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解析

2013/3/4 22:45: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很明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搬迁完成年度包括搬迁当年,而国税函[2009]118号不包括搬迁当年。   六、细化了搬迁损失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例如:某公司2011年8月进行政策性搬迁,2012年完成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为100万,同时发生搬迁支出250万,那么2012年该公司要清算搬迁所得,即2012年搬迁亏损=100-240=-150万元。该项亏损企业可以在2012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即每年税前扣除50万。但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方法,选定后不得变更。假设该公司2011年7月底账面未弥补亏损金额为20万元,允许弥补的期限还剩下3年,2011年8月初进行政策性搬迁,直到2013年才完成全部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同样为100万元,发生的搬迁支出同样为250万元,完成搬迁年度的搬迁亏损为150万元,该150万元的亏损可在2013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在2013-2015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而2011年7月底账面的非搬迁亏损金额20万元的弥补期限为2011年、2014年、2015年。若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其亏损的弥补期限不受影响,按照正常的弥补期限连续结转计算即可。   七、规定了政策过渡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这一条是关于新旧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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