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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新形势下维权服务工作的思考

2013/3/4 23:24:1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也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义务;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成果在税收工作方面的重要体现,又是各级税务部门更新税收理念、转变机关职能、推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做好维权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维权”是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征纳和谐的必要措施,是落实税收核心价值观的必然选择,是推动税收管理创新的强大动力。本文从分析我国税收维权服务工作的现状入手,提出做好维权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维权服务工作的现状   1.维权服务观念淡漠。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意识极其浓厚的国家,权力迷信根深蒂固。尽管我国经济政治的转型为纳税人应有权利奠定客观基础,但是几千年皇粮国税的观念以及近现代以来“国家分配论”对所谓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强调仍然造成税收中的维权荒漠。不仅纳税人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也深受传统观念影响,为纳税人维权服务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出现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   2.法律法规的不明确性。如保密权方面,纳税人如何行使自身的保密权缺少途径,纳税人得知泄密如何维权缺少途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未按照法律为纳税人保密的,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纳税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3.税法解释权的不规范性。政府的目标一般是在税制既定的前提下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各级政府的政绩税收、财政盘子税收,是纳税人税收优惠失衡、负担扭曲、使纳税人维权不力的根本原因。   4.征纳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性。长期以来,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多数情况下是体现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相比而言,纳税人总是以个体的形态出现,力量相对弱小,而且纳税人之间的松散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维权的行为。许多纳税人即使知道其利益受到损害,也会因人力物力或时间上耗不起,或出于“从长计议”,而一般不会做出维权行为。   5.征纳双方掌握税收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税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共同特征外,它本身还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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