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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2013/3/4 23:36: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   (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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