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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3/6 18:24: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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