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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3/6 18:24: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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