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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3/6 18:24: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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