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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税收管理

2013/3/8 23:52: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   对仅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收取管理费的劳务中介公司实行全额征税。密切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程序,加强信息共享,不定期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检查评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劳务公司一律按全额征税。杜绝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行为的发生,确保税收公平。   3、加强劳务派遣公司的日常税收管理,确保计算营业税扣除凭证的真实、有效和发票的规范开具。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和发票缴销审核环节应注意:首次审核时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发放工资员工与已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被派遣人员核对,确保工资的真实性,人员变动时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劳务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账单回单。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必须由相关机构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等合法凭证。对于派遣公司克扣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应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等费用应并入营业额征税。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全额开具发票时,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推进信息管税平台的建设,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税控发票。   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正常情形下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派遣公司发放,但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题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税目适用问题,因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是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是劳务公司派遣他们去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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