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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税收管理

2013/3/8 23:52: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摘 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目前在国内得到很快地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现象比较普遍。劳务派遣公司也由此应运而生。但因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结合征管现状,提出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公司 税收 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员工的法定雇主,用工单位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管理,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即用工单位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通常包括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工资发放、福利发放、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档案接转、户口落实等双方约定好的工作转由劳务派遣公司完成。   一、劳务派遣公司税收管理现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规定对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公司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有些劳务公司操作不规范,在税收政策适用上“避重就轻”,甚至于挂劳务派遣公司之名,行避税之实。常见的情形有:   1、适用税目不统一。有的适用“服务业”,有的适用“建筑业”。   2、劳务公司与劳务中介认定标准不统一。如部分劳务公司虽与派遣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但并未收取也未代为发放或办理劳动力的工资和各类保险,实际只承担了中介活动,该类公司也仅就取得的管理费收入申报纳税,却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全额开具发票。   3、收入发放不规范。有的劳务公司只发工资,或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与工资打包一起发给派遣人员。   4、计算营业税扣除凭证不齐全、不规范,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如有的劳务派遣企业仅以自制的工资表或其他表格作为扣除工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向用工单位开具的全额发票未注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个人所得税扣缴政策不统一,适用税目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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