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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2013/3/17 23:36:4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得税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和汇算清缴。   (一)预缴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申报。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除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外,还应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补充表》(见附件2),在完成季度预缴申报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打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   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汇算清缴   本市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一律结清当年应缴应退税款。   四、日常管理   (一)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管理   各单位每年在受理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时,应对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财务报表等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征管系统的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工作,每季度预缴申报期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未根据总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就地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税务总局“汇总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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