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发起委托核查,无法实现系统委托核查的,应及时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的书面核查函(见附件3)。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在收到外省市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分配复核意见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作出回复,同时将复核信息上传“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
(二)汇总纳税企业查补所得税处理
对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实施的税务检查,涉及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查补企业所得税并需要分摊的,总机构应按照全部查补所得税额减去属于57号公告第五条第(三)、(五)项情形的分支机构查补所得税额后的余额,再根据查补入库年度的分摊比例分摊总、分机构的查补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库,总机构还应据此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查补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见附件4)。
对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总机构以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书面意见形式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的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并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结果的书面回复;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的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查增、查补,并出具税务检查报告及时反馈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深入研究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各单位应对辖属的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针对征收管理的特点、难点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市局适时在全市成立专责区和专项研究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提高全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市局将对各单位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五、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