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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解答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

2013/3/19 21:48: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及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项目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的弥补,等等。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很大程度上依靠优惠政策发挥。请问李总,2012年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敬忠总经济师:第一、2012年继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且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第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继续扶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在2017年之前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仍然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减税免税政策。   第三、明确了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李总,如果企业经营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李敬忠总经济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上面谈到这些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应当单独计算所得。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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