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于处长,前面吴局长、李总提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原来的政策有哪些差异,您可以介绍一下吗?
于德智处长:首先、财税[2012]27号文件与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的比较,有以下变化:1.有些条款增加了政策实施的截至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二减三、免五减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免二减三;2.较1号文增加了要求:如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要求企业单独进行核算,才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较1号文减少了要求:如企业外购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删除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字样;4.新增了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解释和具体条件的规定;5.删除了1号文中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规定;6.保持与1号文相同的内容: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10%的税率;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次、该文件规定了企业取得资质与享受优惠的关系。
再次、与财税[2008]1号文件的衔接??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此外、规定了优惠政策交叉的选择问题--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主持人:很多纳税人对于企业搬迁取得的补偿款的税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