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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解答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

2013/3/19 21:48: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务处理感兴趣,鲁处长,您给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文件精神好吗?   鲁庆年处长:好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本文件,同时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性搬迁范围、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的内容,规定了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的计算,政策性搬迁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程序和报送资料等内容。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范围--《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件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差别:1.本文件对政策性搬迁范围作了具体的明确,118号文件叙述比较笼统。2.本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118号文件允许固定资产重置支出从搬迁收扣除入。3.搬迁的起止时间计算不同:本文件规定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时间段;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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