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售礼品卡时和真实交易行为发生时开具两次发票?
12366热线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目前税收政策规定,发卡企业应在销售电子卡时开具发票,在货物销售时不再开具发票。 但是,企业提出疑问:如某企业购买礼品卡一张,价值5000元。购买时取得了发票,品名是礼品卡,金额5000元。从其实质来看,这是预存在礼品卡内的金额价值5000元,可以理解成预付货款,礼品卡可以看作是预付货款的一种凭证。如果认定礼品卡为预付货款,那么消费者在实现消费时依据实际购买货物的金额开具发票更为合理。若认定礼品卡为商品,那如果企业购买了礼品卡用于无偿赠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分配股东或投资者,那购买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种情况下,购买企业应确认收入开具销售发票。同时,如果认定礼品卡是商品,那么收到企业赠送礼品卡的个人或者单位用取得的礼品卡购物,其实质就是以物易物,以物易物,双方均要做购销处理,发卡企业也必须开具发票。 为此,企业反映将礼品卡认定为商品在发售时开具发票似乎欠妥。究其实质是企业在某商家预付了一笔款项,商家给予其礼品卡作为凭证。企业之后将此凭证转交第三方,第三方凭此凭证至商家购买货物。为此,建议将此项经营活动的开票环节移至货物移送环节。 (12366热线) 纳税人从实际操作出发对税务机关征管方式提出建议,我们将提请市局对纳税人反映的礼品卡发票开具的时间节点问题提出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纳税服务科)
2、建议明确个人劳动合同到期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收征管办法 纳税人询问,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到期不再续签,单位根据2008年新《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区局12366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