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66热线)
【征管案例】企业咨询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区局第七税务所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向个人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税务所)
【征管案例】企业询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办法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办法有何不同? 区局第十税务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规定: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对两种扣税凭证进行界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