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以在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和足以造成混淆误认为判定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民事主体故意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他人的文字注册商标或组合商标中的文字,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据此,有人认为,只要在后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就应当予以制止。笔者认为如此推断于理不合,对本案当事人有失公允。理由是: 1.当事人使用“陈克明”字号并无主观恶意。首先,当事人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且其产品只在A市流通。其次,当事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中冠用了A市行政区划,在商业活动中若无突出使用“陈克明”字号的行为,应属善意使用。最后,当事人在产品上使用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和祥云商标,且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出生时户籍登记的姓名就是陈克明,沿用至今,主观上并无攀附知名企业之意。 2.判断在后企业名称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混淆,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笔者认为,当事人将“陈克明”作为字号纳入企业名称中,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例如认为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事人间存在某种联系。当事人申请的“A市陈克明食品厂”企业名称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有3点区别:一是行政区划不同,当事人冠用了行政区划,对方没有;二是企业类型不同,当事人是合伙企业,对方是股份有限公司;三是名称称谓及经营行业不同,当事人是兼营面条加工的食品厂,对方是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当事人申请的企业名称“A市陈克明食品厂”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陈克明CKM及图商标只是“陈克明”文字一致,并无其他相同或近似部分。当事人使用的商标是祥云,若未在产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