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财税管理 > 文章内容

尊重历史 维护公平 ——谈在先使用的字号名称与在后注册的服务商标权利冲突时应慎重处理

2013/4/11 16:56: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近年来,随着连锁经营模式在饮食业、零售业等服务行业的蓬勃兴起,服务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日益增多。服务商标注册人到异地开店或者发展加盟店时,经常遇到该地其他同业经营者已有的字号名称或者门店牌匾与自己的服务类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如:A市某饮食有限公司2006年4月在第42类餐馆、饭店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楼图文组合服务商标。2010年3月,A公司到同省B市开店时,发现B市××楼大酒店在门楣上挂有××楼牌匾。A公司认为B市××楼大酒店的行为是对企业名称作不适当的简化使用,侵犯了其注册的××楼服务商标专用权,遂向B市工商局申诉。经查,B市××楼大酒店是成立于2005年12月的个人独资企业,当时就被核准使用此企业名称,并一直在其门楣上挂着××楼牌匾。那么,B市××楼大酒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

  笔者认为,在先使用的字号名称与在后注册的服务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应慎重处理,不能仅仅因为在先企业名称权人按其字号设置的牌匾,与在后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便认定为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六条第一款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1日印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点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何谓适当简化?仅保留字号的牌匾,是否超出了企业名称适当简化的范围?笔者认为,企业名称适当简化的范围,应当视该企业及其字号的知名度、行业习惯、地方习俗、使用历史等因素而定。在我国商业传统上,很多商店、饮食店的门楣牌匾只写字号,一直以来被视为适当简化的企业名称牌匾。若字号已有一定知名度,相当于商号时,仅写字号的牌匾,更应认定为企业名称的适当简化。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授予或确认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不过,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不同

[1] [2] [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