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应予核准,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变更登记,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申请的“A市陈克明食品厂”企业名称中的“陈克明”字号,与克明面业公司的陈克明CKM及图商标中的“陈克明”文字一致,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应不予变更登记。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讨论意见 (一) 本案中陈克明CKM及图商标专用权是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尚未依法取得,当事人因依法拥有对“陈克明”姓名的使用权而申请企业名称。此种情况下,工商机关不应臆测当事人会在企业名称合法注册后可能违法使用的情形。就目前的法律依据而言,工商机关只需牢牢把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可决定是否核准,无须考虑该企业名称登记后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判断标准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会欺骗误导公众或使其产生误解,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一般有两道防线。 一是名称核准环节的书面审核把关,这是登记前的事先预防,法律依据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之规定。根据该规定,工商机关在名称核准时应当尽到一定的审核注意义务,如发现上述情形,应不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所含文字相同或近似,是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最常见的情形。 二是对企业名称登记后发生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行政处罚,这是事后补救,法律依据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