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上或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陈克明字号,应属正当。
根据上述事实,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九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使用“陈克明”字号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使相关公众认为当事人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同时,当事人的行为也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当事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陈克明CKM及图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因此,当事人申请使用“A市陈克明食品厂”企业名称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和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朱立新 相关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