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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历史 维护公平 ——谈在先使用的字号名称与在后注册的服务商标权利冲突时应慎重处理

2013/4/11 16:56: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体系,相同或类似行业的不同经营者,对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可能分别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从而产生权利冲突。

  当不同经营者分别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点,就“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明确提出:“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这一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第二款曾提出,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六条则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笔者认为,商业、饮食业等服务业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牌匾,无论简化到何种程度,无论是否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当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时是否存在恶意、是否可能造成混淆误认。若简化使用时不存在恶意,或者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即使牌匾简化到只有字号,甚至未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也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服务业经营者,在他人服务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前,便一直使用仅保留字号或作其他简化的企业名称牌匾,即使与在后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属恶意使用。当然,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取得且知名度较高,相同或类似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在牌匾上只写字号或以其他方式突出字号,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其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的行为属于恶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另外,由于饮食业的市场流通性明显弱于商品的流通性,因此,在某地使用的饮食服务类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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