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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历史 维护公平 ——谈在先使用的字号名称与在后注册的服务商标权利冲突时应慎重处理

2013/4/11 16:56: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能辐射到异地。有时该服务商标知名度虽然辐射到异地,但该地已有其他同业经营者登记注册了与该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且其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知名度高于该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在先企业名称权利人设置仅保留字号或作其他简化使用的名称牌匾,不会让人误认为与该服务商标有关,也就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相反,该服务商标权利人到异地开店或发展加盟店,使用其服务商标时,应注意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相区别。

  如果案发时该服务商标在异地的知名度,高于该地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知名度,或者二者知名度相当的,只要在先企业名称权人不具有恶意,其设置仅保留字号或作其他简化使用的名称牌匾,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采取由双方或其中某一方附加其他区别性标志的方法,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的被投诉人B市××楼大酒店的企业名称权取得时间,先于投诉人的××楼图文组合服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且被投诉人自设立时便设置了仅保留字号的××楼牌匾,因此,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使用行为不具有恶意,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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