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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

2013/4/14 11:39: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贵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提供施工项目,如果建筑材料是施工企业自产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项目与销售货物两项业务没有联系,那么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4.集团公司发售给员工的购物卡,可购物和餐饮娱乐消费,如果按直接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因顾客使用购物卡时,无法确定是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那应该以何时确认收入更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集团公司在发售购物卡时已经开具发票,则以销售购物卡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收入;如果集团公司在发售购物卡时未开具发票,则以消费者实际到商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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