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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

2013/4/14 11:39: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1.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请问企业为远程认证系统支付的技术维护费,而取得的地税发票‚是否可以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的范围,因此企业支付的远程认证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的发票不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施工企业建筑现场自制水泥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施工,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自制水泥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施工,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2010年成立的工程施工企业,2011年8月1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企业既有施工项目(包工包料),又销售货物,都分别签有施工合同和销售合同,成本也能分别核算,这种情况企业是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还是一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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