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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

2013/4/14 11:39: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大型柴油机或船舶,生产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1.生产单一饲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受理备案的当月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1、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2、《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纳税人可以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下载中心- 表证单书- 审批备案-增值税管理(http://www.dl-n-tax.gov.cn/n1057/n4173/n4353/n4519/n6376/n224220/4481152.html)下载。

  2.我是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现在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3.我是一家4S店,请问现在要销售一台货车给一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方要求抵扣,请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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